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522號
TPDV,104,司促,18522,20151015,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秀蓁 (原名何秀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柒仟柒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循環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8522號)
  緣相對人何秀蓁( 何秀鑾)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
  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
  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
  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
  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5年
  6 月26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
  截至民國95年6 月25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7736 元消費款、
  新臺幣1,164 元循環利息,( 自95年4 月23日起至95年6 月
  25日止) ,總計新臺幣28900 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
  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
  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