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522號
TPDV,104,司促,18522,2015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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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秀蓁(原名何秀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信用卡契約、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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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