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372號
TPDV,104,司促,18372,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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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王秋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邵齡邱福枝林青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第三人李勇君對債務人有何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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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