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7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代 理 人 王秋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邵齡、邱福枝、林青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第三人李勇君對債務人有何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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