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18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 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債權讓與之事實是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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