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185號
TPDV,104,司促,18185,201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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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 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讓與之事實是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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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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