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1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壹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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