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098號
TPDV,104,司促,18098,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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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慶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肆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
│  │90080 元│09月08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
│  │1110元 │09月08日起 │     │點七四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  │8578元 │09月08日起 │     │       │
├──┼────┼──────┼─────┼───────┤
│ 004│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  │44196 元│09月08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8098號)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 月1 日受華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
     權,並有89年4 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
     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 月3 日
     (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
     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
     另95年8 月4 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
     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
     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 月1 日與永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
     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
     新臺幣(下同)150,546 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143,
     964 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43,964 元與分期交易未清
     償餘額0 元),應自104 年9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877 元(10
     4.5.22~104.8.22 )、違約金雜費計1,705 元(104.
     5.22~104.8.22 )、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 元。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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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