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9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慶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簽訂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或其他相關 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