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098號
TPDV,104,司促,18098,2015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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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慶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簽訂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或其他相關
  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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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