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398號
TPDV,104,司促,17398,201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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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諶彥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 104 年9 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 定於同年9 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仍未 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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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