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397號
TPDV,104,司促,17397,2015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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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淵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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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