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祚茂
林閔浩
黃柏強
一、債務人金祚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林閔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黃柏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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