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053號
TPDV,104,司促,17053,201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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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祚茂
      林閔浩
      黃柏強
一、債務人金祚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林閔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黃柏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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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