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016號
TPDV,104,司促,17016,2015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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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祺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穎慧(即王賢台之繼承人)王穎霖(即
王賢台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王穎慧(即王賢台之繼承人)王穎霖(即王賢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 104年9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被繼承人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謄謄本正本、相 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繼承系統表及相關證物影本,該裁定於104年9月16日送達聲 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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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