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祚茂、林閔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金祚茂、林閔浩發支付命令, 惟因未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金祚茂、林閔浩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4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 年9 月8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 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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