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211號
TPDV,104,司,211,201510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宋子忠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宋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
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
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1/1頁


參考資料
宋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