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宋子忠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宋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
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
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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