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199號
TPDV,104,司,199,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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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吳振華(GOH CHING WAH)即樂佰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樂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俊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樂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樂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吳振華(GOH CHING WAH )即樂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其主張樂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前已將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前後資 產負債表、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 報告書、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 告表影本等呈報本院在案,為此聲請指定俊嶽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 記表、簿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6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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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