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898號
TPDV,103,重訴,898,2015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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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9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陳毓芬律師
被   告 陳紹興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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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