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劉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重
訴字第10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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