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0號原 告 王蓮芷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被 告 周榮興 南蔭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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