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070號
TPDV,103,重訴,1070,201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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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0號
原   告 王蓮芷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周榮興
      南蔭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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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