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936號
TPDV,103,訴,936,2015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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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3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溫以仁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亮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寶琇
      陳乃國
      陳為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複代理人  郭懿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就被告於104年9月21日所提之綜合辯論意旨狀陳述意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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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