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35號
上 訴 人 林峻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正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
民國104年9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
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