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金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叁萬伍仟柒佰捌拾
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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