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32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原 告 MAN柴油機和渦輪機公司
法定代理人 DR.-ING. GEORG PACHTA-REYHOFEN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陳君漢律師
黃朗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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