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遲延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432號
TPDV,103,建,432,2015102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32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原   告 MAN柴油機和渦輪機公司
法定代理人 DR.-ING. GEORG PACHTA-REYHOFEN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陳君漢律師
      黃朗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1/1頁


參考資料
MAN柴油機和渦輪機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