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379號
TPDV,103,建,379,2015102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禾工程行賴志明因本院103年度建字
第37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4,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1/1頁


參考資料
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