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原 告 蔡英文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顧立雄律師
被 告 劉憶如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被 告 黃嘉偉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憶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劉憶如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劉憶如如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不變 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 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第二項聲明所示之「道歉人劉憶如 、黃嘉偉,於總統及副總統大選期間,不實指控蔡英文女士 尚在擔任行政院副院長期間即參與民間公司籌組云云,嚴重 損害蔡英文女士之名譽,道歉人特刊登此聲明,鄭重向蔡英 文女士道歉,以回復蔡英文女士之名譽」(卷一第11頁), 嗣於民國104年1月5日變更為「道歉人劉憶如、黃嘉偉,於 100年12月總統副總統大選期間,由劉憶如指示黃嘉偉在 TaiMed公司96年8月份新版投資說明書貼註《此份文件為96 年3月31日(六)於台北市舉行的『TaiMed Inc.』投資說明會 說明書》之不實文字,並由道歉人劉憶如於100年12月12日 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記者會對外散佈及陳述96年3月31日 TaiMed公司經營團隊辦理投資說明會,核心成員四人包括蔡 英文等言詞,使外界誤認蔡英文女士尚在擔任行政院副院長 期間即參與民間公司籌組,嚴重損害蔡英文女士之名譽。道
歉人劉憶如、黃嘉偉特刊登此聲明,鄭重向蔡英文女士道歉 ,以回復蔡英文女士之名譽。」(卷二第297頁),經核其 「道歉聲明」之變更,訴訟標的並未改變,仍係基於民法第 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等負擔連帶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且僅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之陳述,於法尚無不 合,先予敘明。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 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 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82條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中,就被告劉憶如、黃嘉 偉部分,經本院審理已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是揆諸前揭規 定,先就此為一部之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劉憶如於100年時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下稱經建 會)主任委員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下稱國發基金 )召集人,被告黃嘉偉當時則為經建會專員。被告等明知「 96年2月9日,當時擔任國發基金召集人何美玥簽請經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核准,授權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代表台灣與美商Ge nentech公司進行合作洽談有關抗愛滋病新藥引進及授權開 發等事宜,翁啟惠院長即邀集中研院前院長李遠哲、何大一 院士及陳良博院士等組成『TaiMed Group』(下稱宇昌公司 )與美商Genentech談判」、「96年8月31日國發基金撥款核 准入股宇昌公司之簽呈及國發基金管理會96年4月17日會議 紀錄均明確記載:TaiMed團隊係由國內中央研究院翁啟惠院 長、李遠哲院士、陳良博院士、何大一院士等發起,推動在 台設立宇昌公司」,且該96年8月31日國發基金簽呈第二頁 說明三最末行,亦明確記載附件3之投資說明書乃「96年8月 份」之最新版,並非同年3月31日之投資說明書;被告劉憶 如竟於100年12月11日深夜、12日凌晨,囑咐被告黃嘉偉變 造該文書之製作日期,繕打「此份文件為96年3月31日㈥於 台北市舉行的TaiMed Inc.投資說明會說明書」,貼註於宇 昌公司於96年8月底方製作之原證五號投資說明書上,並於 國發基金會製發之100年12月12日「國發基金參與宇昌生技 公司解密後相關文件報告」記載:「96年3月31日-Tai Med 公司經營團隊辦理投資說明會,核心成員四人,包括蔡英文 (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翁啟惠、何大一及陳良博」等語, 復持以在100年12月12日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接受詢問且各 大電視媒體均同步實況轉播時,被告劉憶如於回答「立法委 員今天提及宇昌前身TaiMed曾在民國96年3月間辦過法人說
明會,詢問當時主導人物有哪些人?」之問題時,回答「現 場英文資料裡,就明確記載蔡英文將是公司的主要核心人員 ,顯示主導人包括蔡英文」,並表示「手上有一份英文資料 ,提到公司的主導是哪些人,包括翁啟惠、蔡英文、何大一 及陳良博」,更將上開變造過之資料於同日透過國民黨團散 佈予與會立法委員及媒體,致外界質疑原告於任職行政院副 院長期間即利用職權積極參與投資TaiMed公司等不實情事, 同日各大新聞媒體亦大幅報導指稱原告涉有貪瀆不法,導致 原告之人格飽受抨擊及質疑,被告劉憶如再於12月14日以國 發基金召集人身分發佈新聞稿:「如果不是從96年2月到8月 蔡英文要求撥款之前,都沒有經過慎重程序,國發基金同仁 也不會有疏漏」、「但這些投資案過程複雜,卷宗混亂,名 稱不斷更改,更夾雜中英文混用,蔡英文和何美玥要出來說 清楚,我沒有必要向民進黨和蔡英文道歉」等語;而被告劉 憶如擔任內閣部長級官員,主管國發基金管理會,被告黃嘉 偉係其機要秘書,二人均具相當身分地位,渠等上揭侵害名 譽法益之不實言論及行為,經媒體大幅報導,顯已嚴重貶損 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情節重大。況名譽乃人之第二生命, 而原告前為行政院副院長,本件侵權行為時更為在野黨總統 候選人,為全國知名人士且形象良好,遽遭被告等發表不實 言論以及不實貼註日期變更文書製作時間,致原告遭社會誤 認或質疑利用公職職權中飽私囊或圖利自己,使原告長年努 力積累得來之聲譽一夕掃地,更令原告倍感痛苦、身心受創 ,是被告加害情節實屬重大,原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得請 求被告劉憶如及黃嘉偉連帶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且原告 所受損害甚鉅,而有令被告等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置之必要 ;再審酌被告等均具相當社經地位,被告劉憶如更有多達17 筆不動產及1千餘萬元之黃金,經濟情況及財力優渥等情,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劉憶如 、黃嘉偉連帶賠償原告500萬元,並刊登如附件1所示之道歉 聲明。
㈡為此聲明:
⒈被告劉憶如、黃嘉偉應連帶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劉憶如、黃嘉偉應將附件1道歉聲明以16號字體之半版 篇幅(高35.5公分,寬26公分),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 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之全國頭版各壹天。
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劉憶如部分:
⒈原告引用證人林桓101年6月27日偵查中訊問筆錄,主張國發 基金於100年11月間即已將「宇昌案」之全部卷宗交付至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劉憶如主任委員辦公室,因此被告劉憶 如已有長時間可以閱讀整理這些資料云云。惟查,依據國發 基金函覆 鈞院之103年4月18日函文及附件記載,國發基金 係於100年12月間將「宇昌案」卷宗交付至劉憶如辦公室, 而當時國發基金為交付及保管列為極機密之前開「宇昌案」 卷宗,乃於100年12月7日採購防盜型保險櫃乙台,因此「宇 昌案」卷宗形式上雖由楊素華於100年12月1日調閱簽收,但 實際交付至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辦公室之時間, 應係在100年12月7日,而非原告主張之100年11月間。 ⒉本件即如原告所稱,「宇昌案」之相關卷宗由楊素華於100 年12月1日調閱簽收,惟被告劉憶如公務繁忙,隨即在100年 12月5日率團近100人,以時任經建會主委身分自台北出發赴 日招商,當天至日本大阪下飛機後接獲經建會電話,告知立 法院經濟委員會變更議程,要求被告劉憶如於100年12月8日 赴立院報告宇昌及台懋案,被告劉憶如因此更改機票,僅參 加第一天(12月6日)之招商大會,於次日(12月7日)即刻 兼程回台,自機場直接進辦公室,國發基金同仁則於100年 12月7日當日將「宇昌案」卷宗送至被告劉憶如主任委員辦 公室,被告劉憶如才第一次知悉及接觸「宇昌案」相關文件 ,因此被告劉憶如確實並無如原告所稱有長時間可以閱讀整 理這些資料之可能。
⒊被告劉憶如於12月7日自日本回台後,因翌日即要前往立法 院報告,故與近十位國發基金同仁,不眠不休的整理龐大且 雜亂的「宇昌案」資料及檔案,由於「宇昌案」資料及檔案 眾多龐雜,因此主要是由國發基金同仁分工解讀,再將其內 容告知被告劉憶如,以便被告劉憶如向立法院報告。由於國 發基金同仁與被告劉憶如均是第一次接觸「宇昌案」卷宗, 當時完全不能理解為何「宇昌案」卷宗,不但並未按照日期 ,順序排列,而且在所謂「國發基金專案核定期間」(97年 2月至8月間),「沒有專案名稱」,「沒有專案編號」,「 更沒有舉行專案會議之會議紀錄」,甚至「沒有國發基金要 投資的公司名稱」,以及「後來有了公司名稱後,又不斷更 改混淆宇昌與台懋中英文名稱」等情事,因此,卷宗(尤其 是影印本)整理起來,不但極為費工,更不易了解相關事件 之內容,以及文件製作之始末、時間順序,就此事實可由調 閱之「宇昌案」卷證,可以輕易發現「宇昌案」卷證不僅眾 多、高達數千頁,且最重要的是相關文件並未依照時間順序 排列,經常有文件前後錯置、時間倒置及文件未記載製作時
間等情形,即可獲得證明。
⒋再者,就 鈞院向國發基金調閱之96年至100年底國發基金 投資「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即「宇昌案」)卷宗,依 形式觀察,「宇昌案」此部分之卷宗即有19宗,分裝2箱, 內容高達數千頁。又依箱子外黏貼之目錄記載,卷宗檔名依 序分別有:TaiMed公司、宇昌生技公司總卷、宇昌生技公司 總卷、宇昌生技公司總卷、宇昌生技(股)公司總卷、中裕 新藥股份有限公司總卷、中裕新藥(股)公司總卷、中裕新 藥股份有限公司總卷、宇昌生技公司董事會議、宇昌生技公 司董事會議、宇昌生技公司董事會議、宇昌生技公司董事會 、中裕新藥(股)公司董事會、中裕新藥公司董事會、中裕 新藥(股)公司董事會、中裕新藥(股)公司董事會議、中 裕新藥(股)公司董事會議、宇昌生技公司股東會、中裕新 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等。而前述單單就宇昌生技公司總卷 即有4卷,且所謂TaiMed公司與宇昌生技公司、宇昌生技( 股)公司、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彼此之關係為何,均令人 不易明瞭。
⒌就「宇昌案」卷證資料主要是由國發基金同仁分工解讀,再 將其內容告知被告劉憶如向立法院報告,然而在文件內發現 在3月31日做了法說會,投資案名稱叫『TaiMed Inc』文件 上面有括號寫「見附件」,但是並沒有看到3月31日法說會 的附件,只有看到一份很厚約100多頁的英文文件,是簡報 格式,沒有標日期,封面上只有『TaiMed Inc』,所以國發 基金同仁就以為這是3月31日法說會的附件,因為名稱一樣 ,但是事實上前開4月17日會議的附件沒有附在裡面,看到 的英文文件實際上是8月31日會議的附件,當時國發基金同 仁產生混淆,被告劉憶如為了便於了解就請被告黃嘉偉打字 剪下來貼在英文文件上註明『此份文件為3月30日之法說會 文件』,足證被告並無故意造假,當時國發基金同仁將此份 標示為大事記的附件3,也有貼上附件3的標籤,第二天去立 法院有同仁原本以為要公佈大事記,所以影印了數份帶過去 ,但被告劉憶如當場覺得日期還有一些奇怪,所以先不要公 佈,引發藍、綠立委不滿,而為了澄清事實,而且在英文文 件上看到蔡英文名字覺得不合常情,所以回答立委問題時, 伊當時有說3月31日的附件怎麼會有蔡英文的名字,這也很 奇怪,不符常情,但是在場的人也都不了解,所以沒有人回 應這個問題。立委問我看了2、3天的資料,有無發現違法之 處,我說我們看到了一些地方很奇怪,不符常理,但是沒有 發現違法,當天下午、晚上新聞也有報導我的說法,但是3 月31日的文件已經發生軒然大波,13日我自己再重新仔細核
對,發現當初少了一份4月17日的附件,才會引發誤會,我 就打電話給聯合晚報的總編輯游美月,請她在晚報上發佈更 正的訊息,13日聯合晚報的頭條就有澄清報導,我在13日下 午自己也有在經建會召開記者會澄清,並表示遺憾,我也說 明,如果不是文件時間順序錯亂又有缺漏,同仁也應該不會 發生這種錯誤。
⒍且本件確實是因為「宇昌案」卷證眾多、高達數千頁,相關 文件並未依照時間順序排列,有文件前後錯置、時間倒置及 文件未記載製作時間等情形,且參諸宇昌案文件內容,原告 蔡英文對於擬請國發基金撥付4000萬元款項之對象,在96年 8月31日已由TaiMed公司,變更為台懋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再於同一日又變更為宇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亦即有關 TaiMed公司之相關資料,在96年8月31日理應會變更記載為 台懋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宇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致 國發基金同仁解讀錯誤,錯誤告知被告劉憶如系爭英文說明 書為96年3月31日法說會附件,從而依據國發基金同仁告知 之內容,為便於閱讀記憶,而請被告黃嘉偉在前開未記載日 期之英文說明書上標註「此份文件為96年3月31日㈥於台北 市舉行的『TaiMed Inc』投資說明會說明書」等文字,而由 被告劉憶如持向立法院報告,惟被告劉憶如於12月12日至立 法院報告時,因覺得日期尚有一些疑義,故未公布大事紀, 且報告時更公開強調沒有發現違法,事後親自核對於發現時 間認定錯誤後,亦立即主動去電聯合晚報,請聯合晚報發布 更正訊息,聯合晚報亦於13日頭條刊登澄清報導,刊登被告 劉憶如願意道歉,且被告劉憶如自己更在13日下午親自在經 建會召開記者會澄清,表達遺憾及歉意,是以被告劉憶如確 實並無損害原告蔡英文名譽之任何實質惡意,原告蔡英文之 名譽顯然並不會因系爭說明書「時間錯置」而受有任何實質 損害之結果。
⒎足見被告劉憶如係「被動」應立法院要求報告有關「宇昌案 」之內容,更因「宇昌案」卷宗資料龐大,有諸多前後時間 、順序錯置情形,國發基金同仁將該卷宗第61頁TaiM ed公 司英文投資說明書認為乃96年3月31日說明書,並依據國發 基金同仁在極短時間整理之資料(即大事紀),未為任何增 刪塗改,由被告劉憶如本於職務持向立法委員進行報告,而 為便於閱讀記憶,乃請被告黃嘉偉在文件上為系爭標註,報 告之內容亦無指述原告蔡英文有任何違法行為,於100年12 月12日報告後,在24小時內隨即於翌日即100年12月13日在 媒體晚報頭版頭條公開更正並道歉,未任由錯誤延續、蔓延 ,更未藉此錯誤加以引申、渲染、擴大,且事後各方對於原
告之質疑,均與系爭說明書之「時間誤植」無關,顯然主觀 上並無毀損原告蔡英文名譽之實質惡意,客觀上亦無造成原 告蔡英文名譽受損之結果,且二者間更無任何因果關係,符 合憲法維護言論自由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之意旨, 以及侵權行為因果關係原則、損害填補原則,本件實無准許 原告起訴之請求,而應駁回原告之訴,俾免戕害民主社會所 仰賴之言論自由。
⒏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黃嘉偉則以:
⒈被告黃嘉偉於99年10月至101年1月於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目前改制為國發會,下稱經建會)擔任主任委員辦公室專 員,襄助共同被告劉憶如主任委員規劃與辦理「行政院全球 招商計畫」與「產業有家˙家有產業」等兩大計畫,並受被 告劉憶如指示協助處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相關業務 (被告黃嘉偉並非隸屬於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之人員),而 經建會規劃於100年月12月5日到8日帶團至日本京都進行招 商,被告因係協助規劃與籌備之人員,故隨同被告劉憶如赴 日招商。但於抵達京都當日(即100年12月5日),被告劉憶 如接獲立法院通知臨時變更議程,要求被告劉憶如於100年 12月8日到立法院報告國發基金宇昌投資案(在此之前,被 告黃嘉偉從未聽聞亦未接觸國發基金投資宇昌或台懋案之相 關資料)事宜,因此被告劉憶如於100年12月6日下午舉行招 商大會後,決定不繼續參與隔日的企業參訪,提前返國準備 立法院報告,被告黃嘉偉亦跟隨主委劉憶如回國準備立法院 報告,嗣於100年12月8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經濟委員會第 13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經建會主任委員報告「行政院國發基 金投資宇昌生技公司與台懋生技創投公司案」會議,被告劉 憶如報告由國發基金準備之書面資料時表示,因內容涉及保 密文件,而案件列管等級為「極機密」,需經立法院要求後 ,報請行政院解密,故該次委員會議決議「行政院國家發展 基金投資宇昌生技公司與台懋生技創投公司案相關資料含機 密文件,依法定程序解密後送經濟委員會」,而後經行政院 於100年12月11日解密後,由於卷宗檔案甚多(由鈞院調卷 資料多達數箱即可明瞭),被告劉憶如召集國發基金相關同 仁,參與者包括:時任執行秘書林桓(現任國發會副主任委 員)、副執行秘書蘇來守、研究員吳佳玲與時任經建會部門 計畫處詹方冠副處長(現任國發會產業發展處處長)等人協 助整理、解讀資料,至半夜約兩至三點才結束。於角色分工 方面,因被告對國發基金投資狀況及始末並無全盤瞭解,並
無能力參與解讀,故由國發基金執行秘書林桓、副執行秘書 蘇來守仔細審視資料,吳佳玲研究員協助撰寫報告,再由被 告劉憶如指示被告黃嘉偉標註文件並夾釘於準備提供立法院 之報告中,再於100年12月12日下班前,依被告劉憶如指示 傳真簡報封面予不知名對象,足見參與解讀及翻閱有關宇昌 案卷宗者均為國發基金人員,被告黃嘉偉並未參與解讀及翻 閱文件,其對於文件內容欠缺認識之情況下,均依被告劉憶 如之指示作為,主觀上自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或過 失,嗣後客觀上亦無傳述不實事項之行為,更無不法侵害原 告名譽權行為,況原告亦未舉證被告黃嘉偉有參與系爭註記 文件之意思形成,以及於100年12月12日下班前之傳真行為 係由被告黃嘉偉所決定,是原告請求被告黃嘉偉連帶賠償, 並無任何理由。
⒉足見被告黃嘉偉僅為受被告劉憶如指示在系爭標註文件內張 貼便利貼之文字,對於便利貼上之文字並無決定之權限,倘 要求不具決定權限之員工必須就主管之公開傳述而須負擔侵 權行為責任,不啻要求員工必須就主管之所有命令行為負責 ,顯與事實不符,且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於解密前曾參與 整理解讀,是其請求被告黃嘉偉負擔連帶侵權行為責任,並 無理由。
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下稱立法院經委會)於100年12月5日, 以開會通知單邀請時任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下稱經建會 )主任委員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下稱國發基金) 召集人之被告劉憶如於100年12月8日赴會報告國發基金投資 宇昌及台懋案並備質詢,被告劉憶如於該日至立法院經委會 提出報告後,立法院經委會決議針對宇昌及台懋案含極機密 文件在內之相關資料,依法定程序解密後送立法院經委會, 嗣由被告劉憶如通知訴外人林恒、蘇來守、吳佳玲、詹方冠 及被告黃嘉偉於100年12月11日晚間在經建會主任委員辦公 室整理宇昌及台懋案相關資料,被告劉憶如於當日晚間整理 宇昌案資料時,指示被告黃嘉偉於「TaiMed Inc.投資會說 明書」上以便利貼註記「此份文件為96年3月31日㈥於台北 市舉行的『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附件三」等 文字(下稱系爭標註文件,惟該文件實際上國發基金96年8 月31日簽呈說明書之附件,卷一第27頁),而行政院乃於 100年12月12日以院台經字第00000000000號註銷機密文書機 密等級通知單將前政務委員何美玥於96年2月9日、3月21日
擬請同意由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代表行政院與美國Genenteck 生技公司洽談合作事宜,及報告中研院翁院長等人爭取與 Gene nt eck生技公司合作開發治療AIDS藥物anti-CD4後續 辦理情形等2簽呈註銷極機密等級後,經建會旋即於同日函 送立法院經委會上開解密後之文件,由被告劉憶如於100年 12月12日持往立法院經委會報告。
㈡嗣被告劉憶如於100年12月12日前往立法院經委會報告時表 示「3月31日號那一天是有一個標題叫做推動設立TaiMed生 技公司說明會,這個所謂的principals,就是主要的公司核 心人員,裡面也是David Ho、Ing-Wen Tsai」、「3月31日 這個我們也有帶來,等一下要的話當然我們就提供給經濟委 員會。」等語,惟被告劉憶如隨後發現系爭標註文件有「日 期錯置」之情形,立即於100年12月13日聯合晚報刊登「經 建會昨天提供給立委的所謂『TaiMed投資說明會資料』確有 時間錯置。對於造成誤會,她願意道歉。」(卷二第25頁) ,復於100年12月14日以國發基金召集人身分發布新聞稿, 內容略以「(問:為何在宇昌生技的8月開會文件上,會錯 置為3月的投資說明書文件?)劉憶如主委回答:之所以會 有時間誤差,是因為國發基金同仁整理資料時看到何美玥在 (民國96年)8月31日公文回應8月31日蔡英文要求撥款的公 文卷宗中總計有6個附件,其中附件二裡面還有附件,但是 當時(民國96年)的國發基金承辦人員並沒有把這份附件中 的附件放進去,以至於現在國發基金同仁處理時造成疏漏。 若非這件案子當初連名稱、公司名字、計畫書都沒有,也不 會變得那麼複雜,如果不是從96年2月至8月蔡英文要求撥款 之前,都沒有經過慎查程序,國發基金同仁也不會有疏漏, 但既然有疏漏,我願意就疏漏的部分道歉。且在失誤的第二 天(12/13)即已馬上公開在聯晚頭版表示澄清,是日期誤 置並道歉。但這些投資案過程複雜,卷宗混亂,名稱不斷更 改,更夾雜中英文混用,蔡英文和何美玥要出來說清楚,我 沒有必要向民進黨和蔡英文道歉。」(卷二第123頁)。 ㈢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於100年12月1日就「宇昌案」簽 分100年度查字第153號、第154號偵辦,並於101年8月14日 偵查終結,調查結果為「綜據資金流向之清查,及宇昌生 技公司之資金查核以觀,蔡英文家族投注之資金均為自有資 金,而所參與投資之款項亦均如期、如數匯入該等帳戶;另 宇昌生技公司依其帳戶之資金流向,亦未見有中飽私囊、非 法濫用之情形。即就資金流向及宇昌生技公司帳戶資金查核 部分,均未見有何不法情事。開發基金參與南華生技公司 投資案之審議程序並未違反國發基金管理會96年4月17日第
二次會議修正通過之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作業規範(下稱開 發基金投資作業規範)『肆、投資計畫之審核;四、投資決 行之授權』規定;國發基金決定不參與南華生技公司投資之 審議程序,與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95年7月12日第91次會議 通過『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設置作業要點』 及國發基金管理會95年10月12日第1次會議通過之『行政院 國家發展基金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設置作業要點』之規定, 尚無相左。國發基金決定不參與南華生技公司投資之原因 應係Tanox公司被美國Genentech公司併購,及南華生技公司 就國發基金要求說明有關將來技術來源及投資架構均未予明 確提出說明,使經國發基金於96年3月23日第31次投評會決 議不參與投資。且南華生技公司與宇昌生技公司最初雖均以 規劃將來在台設立量產工廠為目標,惟南華生技公司係由 Tanox公司提供8成的訂單,再行委託代工生產之工廠的建設 案,而宇昌生技公司則係Genentech公司決定TMB-355(TNX- 355)不留在Genentech公司體系繼續開發,而與宇昌生技公 司合作完成開發後,再行量產之生技新藥開發案,該二投資 案即顯有一定差異,惟亦有一定合作空間,應無互相排擠之 必然關係。再揆諸證人胡勝正、何美玥、蘇來守、黃肇熙、 何俊輝復一致結證稱並無受何高層指示及外力介入等語。復 酌以國發基金投評會所採行之委員合議制會議、記名、秘密 投票表決等一切情狀,殊難謂國發基金就參與南華生技公司 投資ㄧ案之准駁與宇昌生技公司之設立有一定關聯。何大 一於國發基金參與南華生技公司投資案受邀前往美國Tanox 公司訪查後於95年8月21日所出具之電子郵件意見書,應非 國發基金投評會決議之依據。前後任開發基金、國發基金召 集人胡勝正、何美玥均一致認為何大一並未明確表達反對意 見。嗣國發基金投評會於95年9月15日第29次會議討論南華 生技公司案,亦決議『本案基於政府產業政策,原則支持』 一情,顯見上開何大一意見書並未對開發基金參與南華生技 公司投資案有一定之影響。參以其後國發基金確曾先後多次 依南華生技公司之投資計畫書及後續發展,要求南華生技公 司提出說明之事項,亦與何大一所提出之前開電子郵件意見 書所載內容要屬無涉等情;亦徵何大一所出具之訪查意見, 尚非國發基金投評會其後評斷是否參與南華生技公司投資案 之憑據。綜觀國發基金有關『南華生技公司投資案』之全 案案卷,亦無外力介入之相關事證。據上相互勾稽,尚乏確 切事證足認國發基金審議參與南華生技公司投資案之准駁, 係受當時政府高層之指示。國發基金審議參與台懋創投公 司投資案,國發基金創投審管要點『貳、創業投資事業申請
流程;二、創業投資事業申請本基金投資之作業流程』及國 發基金創業投資審議會設置作業要點等規定之程序,要無不 合。台懋創投公司固於先前提出之投資計畫書中列有未合於 國發基金創投審管要點規定之條款,惟其後經國發基金管理 會審查指正後,均已依該國發基金創投審管要點之規定予以 修正,即難僅憑台懋創投公司初期提出之投資計畫書,遽認 國發基金管理會審議參與台懋創投公司投資案,尚有未合國 發基金創業投資審議會設置作業要點規定云云,率認國發基 金於此設有不法犯嫌。國家基金副執行秘書何俊輝前往蔡 英文住所、辦公室就『投資計畫書』版本提供意見,雖有違 96年4月17日國發基金管理會『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作業規 範』之『伍、投資計畫之審核㈡審查階段;⒈第一階段-初 步接洽⑴面洽:洽邀申請人至本基金面談,了解…,將審核 結果告知申請人。』之規定,為此尚與刑事責任無涉。國 發基金參與台懋創投公司投資案,因台懋創投公司資金未予 募足而未設立,國發基金管理會乃未予以撥款。國發基金 參與宇昌生技公司投資案,源起於行政院『生技會議』,並 為『新竹生醫園區指導小組』96年1月舊金山會議之共識; 其推手應為何大一、陳良博、翁啟惠及楊育民,尚乏事證以 認確有政府高層或其他人士介入。何美玥於95年1月25日 至96年1月29日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於96年1月30日至96年 5月20日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經建會主委,96年5月21日至 96年6月11日擔任經建會主委。何美玥於係因『新竹生醫園 區指導小組』96年1月舊金山會議取得之共識,其後受翁啟 惠轉知楊育民告知之訊息,始行決定以96年2月9日之專簽方 式,由行政院院長核定,為國發基金參與宇昌生技公司投資 案之依據。『96年3月21日簽』則係進度報告,故簽由前行 政院副院長蔡英文批核。『96年2月9日、3月21日簽』係為 避免我方授權條件外洩、Genentech公司與Tanox公司合併尚 未完成,不宜讓媒體知悉及不諳國家機密保護法分類,始以 『極機密』上簽。國發基金辦理現行投資組合中,經專案 簽報行政院核准之案件,除『宇昌生技公司案』,尚有5件 ;綜觀國發基金歷次辦理『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投資案件, 或由主管部會簽奉行政院院長核定、或由開發基金簽請行政 院院長核定、或由行政院函示、或由行政院秘書長函請開發 基金配合辦理,其程序不一而足。國發基金既始終認為國發 基金參與宇昌生技公司投資案係『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案件 ,國發基金管理會未要求宇昌生技公司投資計畫書之程序、 及由行政院政務委員上簽之方式,即無違反開發基金投資作 業規範等相關規定。證人林倩如、何俊輝、黃肇熙、何美
玥一致結證稱該投資案應係『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案件』。 依證人即前行政院院長蘇貞昌之證述,係同意在一定條件參 與投資為前提,指派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代表行政院前往美國 與Genentech公司洽談生技公司合作案,並就談判範圍為相 當之授權,嗣後國發基金認定參與宇昌生技公司投資案,係 『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案件』,其程序應無違誤。依開發 基金投資作業規範有關『得視需要於簽報主任委員或提交管 理委員會核可後,配合辦理撥款作業,並將執行情形提報管 理委員會。』規定,顯見其經『主任委員核可』或『提交管 理委員會核可』後,即可辦理『撥款作業』,並將執行情形 提報管理委員會。是國發基金既認定參與宇昌生技公司投資 案係由主任委員上簽,經由行政院院長核准之『經行政院專 案核准之案件』,則於經『主任委員核可』後,已可憑以辦 理『撥款作業』,依舉證以明輕法理,國發基金管理會於96 年3月30日、31日辦理招商說明會,並於國發基金公關費項 及交流活動經費項下核銷該等費用,其程序難謂與國發基金 『投資作業規範』之規定有悖,而有可議之處。蔡英文迄 96年8月下旬始行決定參與宇昌生技公司投資,並擔任董事 長,且非自始即規劃由蔡英文擔任董事長。何美玥96年9 月12日上簽係因與Genentech公司談判所生條件變更,遂變 更原前行政院院長蘇貞昌所核定之條件,始行另行上簽無誤 。…潤泰集團以每股11.5元價格購入傑生投資公司所出售 之台懋生技公司1320萬持股,其價格是否相當一節。質之證 人尹衍樑證稱:『(問:上開股權交易成交價格每股11.5元 如何議價?)每股11.5元是雙方議價的結果,生技產業不是 本益比,是本夢比,生技投資之初都在燒錢,不能以淨值來 衡量價值,還要看未來的發展,且習慣上還會加計投資本金 的利息來計算,另外蔡英文家族因為在台懋公司董事的比例 上較多,具有控制權,所以每股11.5元是利息加計控制權所 核算出來的,我認為是合理的價錢。至於款項應該是以支票 支付。』等語,而徵諸台灣水泥公司於100年7月29日,以成 交總價額3億2700萬元(每股10.9元)將其股權全數售與合 一生技公司(即原台懋公司),經比較台灣水泥公司持股 3000萬股(3億元),惟僅擁有合一生技公司一席董事,然 擁有合一生技公司2席董事及宇昌生技1席董事之情,亦堪認 潤泰集團係因考量傑生投資公司於台懋生技公司之控制權, 始行以該等價格購入一情,尚非無憑。宇昌生技公司於成 立之初即規劃給何大一技術股及Genentech公司專利授權金 ,依國發基金管理會、台懋生技公司、統一國際公司及上智 創投公司所簽立合資協議書。給何大一技術股係為借重其
在研發AIDS藥物之成就,而依照歐美日公司的作法,以增進 宇昌公司獲得Genentech公司有關TMB-355藥物之臨床實驗。 其後中裕新藥公司於98年5月26日簽立技術作價合約書,並 由中華智慧資產經營管理協會提出『ibalizumab領導臨床研 發技術』之評價報告,經經濟部投審會於98年9月10日以經 審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意何大一專門技術授權投資事 業使用,並作為股本投資1億元。再宇昌生技公司業已給付 Genentech公司有關TNX-35 5獨家授權金美金500萬元(其中 包括美金100萬元之稅金)一節,有宇昌生技公司華南銀行 復興分行1271XXXXXXXXX號帳戶明細及兆豐銀行外匯匯款水 單、中華民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Gene ntech Inc.2007.10 .16函可資佐證,亦與證人張鴻仁證述情節互核一致。『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係由中研院草擬,經何美玥、 陳建仁及蔡英文等參與修改草案。蔡英文協助推動草案立法 ,係在96年5月21日卸任行政院副院長之後,且在推動立法 之前,與美國Genentech公司合作案早已經在96年4月間談判 破局,是該草案立法推手應係翁啟惠。蔡英文係於96年8月 間始行決定參與宇昌生技公司之投資案,而生技新藥產業發 展條例之公布施行則係於96年7月4日,其時間尚有一定之間 隔甚明。」(見特偵組101年8月14日新聞稿,卷一第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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