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375號
TPDV,102,建,375,201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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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正文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立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鴻漢工程有限公司因102年度建字第375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3,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7,38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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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文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鴻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