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正文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立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鴻漢工程有限公司因102年度建字第375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3,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7,38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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