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
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9,184,0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97
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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