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自字第75號
自 訴 人 藍光焰
藍昭雄
藍福連
藍乾來
藍慶煌
藍文振
藍洋
藍光豪
藍添壽
藍添鴻
藍正惠
藍坤池
藍德國
藍東明
藍勝鈜
藍淥喬
藍銀壽
藍木發
藍勝銘
藍達秋
藍義隆
藍振富
藍鎮添
藍高川
藍崧
藍豐穆
藍豐裕
藍元宏
藍錫金
藍名宗
藍家福
上三十一人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被 告 鄧振球
許辰舟
何信慶
上列被告因枉法裁判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 段固有明文,惟刑法第124 條之枉法裁判罪,係侵害國家審 判權之犯罪,縱裁判結果於個人權益不無影響,但該罪既為 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是其直接受害者究為國家,並 非個人,個人即非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自不得提起自訴( 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46 號、54年台上字第1785號判例意 旨參照)。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4 條、第343 條、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藍光焰等31人雖稱自訴被告鄧振球、許辰 舟、何信慶均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其等於承辦臺灣高等法 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2196號刑事案件時,涉有枉法裁判罪嫌 ,惟揆諸上揭說明,枉法裁判罪,係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 使而設,其直接被害者為國家法益,縱自訴人主張因裁判結 果而影響其權益,於法仍難認自訴人係本罪之直接被害人, 自不得提起本件自訴。自訴代理人雖另陳稱:前開枉法裁判 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而不得提起自訴之實務見解,顯已 違憲云云,然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在審判職責範圍內 ,為法律之解釋與適用,乃其固有權責,不受自訴代理人個 人法律見解之拘束。況迄今亦未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上開 最高法院判例有認係違憲之闡釋,自訴代理人執認上開實務 見解違憲云云,顯非可採。綜上,自訴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 接被害人,其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於法顯有未合,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 條、第343 條、第307 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