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維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維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維祥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臺監獄執 行有期徒刑2年9月,於民國104年9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一)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易字第3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11罪),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2月,於102年9月30日確定;又因(二)詐欺等 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月、4月,前者並減為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於102年10月24日確定,上開(一)(二)嗣經本院102年度聲字 第281 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受刑人現於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 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9月25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8月17 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為105年6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25日 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 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 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