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2609號
TPDM,104,簡,2609,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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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玉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936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簡字第
183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4 年度易字第724 號),復經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乃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逕
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趙玉生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證據:被告趙玉生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724 號卷第11頁背面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被告因不滿鄰居即告訴人柯開 德就被告處理廢棄物及寵物便溺事宜有所指摘,未思以理性 溝通方式尋求解決之道,竟受一時衝動情緒趨使,即對告訴 人出言恐嚇,其所為固無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據 告訴人表示不予追究,有告訴人之請假暨陳述意見狀1 紙在 卷可參(見同上卷第6 頁),且被告前無任何論罪科刑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見素行良好 ,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專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再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堪認悔意甚殷, 復據告訴人表示不再追究,已如上述,本院信被告經此偵審 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認上 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 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9362號
被 告 趙玉生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玉生柯開德係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同棟 大樓6、8樓之鄰居。渠等於民國104年4月5日19時8分許,在 該棟大樓電梯內,因細故而生口角,詎趙玉生竟基於恐嚇之 犯意,向柯開德恫嚇稱:「你這小王八蛋,小心我他媽的揍 死你。」等語,致柯開德心生畏懼。
二、案經柯開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趙玉生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二)告訴人柯開德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三)證人鄧欣韻於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四)現場蒐證光碟1片。
二、核被告趙玉生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 碧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 淑 菁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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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