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8年度,1387號
TNDM,88,訴,1387,200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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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愛華
        陳永信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黃紹文
        徐美玉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麗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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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