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14號
104年度易緝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志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
第1740號、97年度偵緝字第2262號、5957號、5959號)。茲查
該被告因腦血管疾病後遺症、充血性心臟衰竭等疾病,目前無法
自行進食、上廁所、個人衛生、洗澡、大小便失禁、完全無法行
走、上下樓梯,說話不流暢且無理解力。有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
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施測問卷等資料附卷可憑,
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林祐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