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4年度,28號
TPDM,104,易緝,28,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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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14號
                   104年度易緝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志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
第1740號、97年度偵緝字第2262號、5957號、5959號)。茲查
該被告因腦血管疾病後遺症、充血性心臟衰竭等疾病,目前無法
自行進食、上廁所、個人衛生、洗澡、大小便失禁、完全無法行
走、上下樓梯,說話不流暢且無理解力。有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
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施測問卷等資料附卷可憑,
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林祐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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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