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重附民字,104年度,4號
TPDM,104,審重附民,4,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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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裕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羅婉婷律師
被   告 蔡孝宜
      吳明清
      鄭文婷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528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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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