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6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苡萱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陳立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774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04年度審易字第
222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劉苡萱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如 附件),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核其自白, 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堪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論罪:
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 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與黃翊澂(業經判處有期徒刑 2月)間,就附表編號1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9偽造特種文書之低 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所犯上開9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量刑理由之說明:
爰審酌被告為增加業績,數次偽造微風廣場服務證件以辦理 企業優惠專案門號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8人、微風廣場及台灣大哥大公司,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認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所 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緩刑諭知, 且為使被告保持良善品行,勿再觸法,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
國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以觀後效。至偽造之微風廣場服務 證件8紙,業經被告用以辦理電信門號行使而交付台灣大哥 大公司,均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黃琬珺提起公訴、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證件姓名│ 申辦門號 │ 申辦時間 │主 文 欄 │
├──┼────┼─────┼───────┼─────────┤
│ ⒈ │陳玟錚 │0929***092│102年5月15日 │劉苡萱共同行使偽造│
│ │ │ │ │特種文書,處拘役拾│
│ │ │ │ │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 ⒉ │謝孟霖 │0981***557│102年11月23日 │劉苡萱行使偽造特種│
│ │ │ │ │文書,處拘役拾日,│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⒊ │黃筱婷 │0963***236│102年12月2日 │劉苡萱行使偽造特種│
│ │ │ │ │文書,處拘役拾日,│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⒋ │蕭紀秀 │0918***397│102年12月11日 │劉苡萱行使偽造特種│
│ │ │ │ │文書,處拘役拾日,│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⒌ │廖柏宇 │0918***522│102年12月11日 │劉苡萱行使偽造特種│
│ │ │ │ │文書,處拘役拾日,│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⒍ │柯玉麒 │0918***475│102年12月14日 │劉苡萱行使偽造特種│
│ │ │ │ │文書,處拘役拾日,│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⒎ │李威霖 │0926***650│103年1月5日 │劉苡萱行使偽造特種│
│ │ │ │ │文書,處拘役拾日,│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⒏ │盧傳期 │0915***796│103年2月6日 │劉苡萱行使偽造特種│
│ │ │ │ │文書,處拘役拾日,│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⒐ │涂麗金 │0918***570│103年3月17日 │劉苡萱行使偽造特種│
│ │ │ │ │文書,處拘役拾日,│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