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4年度,1324號
TPDM,104,審簡,1324,201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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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簡字第1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端正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7
日所為之104年度審簡字第1324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一點第3行關於「於102年2月15日之某時許」更正為「於104年2月15日之某時許」。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查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呂寧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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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