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債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2022號
TPDM,104,審易,2022,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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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麗
選任辯護人 邱一峰律師
被   告 馬永昌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14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陳秀麗馬永昌損害債權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均係涉犯刑法第 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42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安紜提起公訴、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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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