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0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榮鴻
王裕仁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榮鴻、王裕仁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 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