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鑫琪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台北縣三重市○○○路一一五號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0四0號公示催告。二、如附表1、2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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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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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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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捌仟壹佰壹拾│SA0四二一一二│七個│
│ │司 │ │ │貳元 │九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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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萬壹仟陸佰伍拾│SA0四二一一一│六個│
│ │司 │ │ │陸元 │八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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