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44號
TPDV,90,除,44,200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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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鑫琪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台北縣三重市○○○路一一五號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0四0號公示催告。二、如附表1、2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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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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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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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捌仟壹佰壹拾│SA0四二一一二│七個│
│ │司        │         │           │貳元      │九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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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萬壹仟陸佰伍拾│SA0四二一一一│六個│
│ │司        │         │           │陸元      │八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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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琪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