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43號
TPDV,90,除,43,200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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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鑫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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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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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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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士加股份有限公司林│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新│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壹拾貳萬陸仟元 │LA─0五0五八│  │
│ │慧娥       │店分行      │           │        │一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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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