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3年度,85號
TPDM,103,自,85,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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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自字第84號
                         第85號
自 訴 人 劉明煜
      梁秋燕
      陳瑋慶
      許鴻威
      詹貴等
      林麗萍
共同代理人 范嘉倩律師
      徐履冰律師
被   告 胡美玉
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因被告胡美玉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當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發現本件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撤銷前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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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