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87號
TCDV,104,除,787,201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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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佐月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 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0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 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 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依法繳裁判費且本件申報 權利期間尚未截止,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45 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明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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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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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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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承瀚五金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沙│104年1月10日│49,000元 │AZ0274861 │ │
│ │ │鹿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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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瀚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