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尚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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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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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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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西湖加油站有限公司│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103年10月31 │12,600元 │AC9189683 │ │
│ │王桂美 │用部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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