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葉培青
被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32,216 元【(130 ×﹝99.64+ 2,007.85+141.46
﹞)+ (110 ×2,547.46)+ (130 ×2,294.68)=870,893,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此費用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