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頭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8號
TCDV,104,訴,88,2015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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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奧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秩銘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盧德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頭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上開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l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 上訴人於繳納上訴之裁判費後聲請返還溢繳之金額,程序上 自屬適法,合先敘明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37,500元,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19,216 元,嗣經本院判決全部敗訴,其提起上訴,僅就其中之147 萬元部分聲明不服,故依法上訴人應補徵之裁判費係23,329 元。本院於104年9月24日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28,824 0元,並經上訴人補繳完畢,此有本院民事裁定及上訴人繳 費收據可稽,是依上揭說明,本院就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部 分有溢收之情事,溢收金額係5,495元(28,824元-23,329 元=5,495元)。故上訴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5,495元,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l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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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奧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