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陸台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維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4年度
訴字第7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
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
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62,9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
,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上訴
之聲明,即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0,905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