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2號
原 告 王台德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王懿德
羅愛玉
王卓立
追加 被告 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懿德
上四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簿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之文書資料置放於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告及其代表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起訴時原列王懿德、羅愛玉、王卓立為被告,並請求 被告等應將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民國102年度申錫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帳簿文件,置放於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供原 告及其委任律師、會計師閱覽、查閱。嗣於審理中,追加申 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經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准許。原告復具狀將上揭對被告之請求 變更為被告等應將如104年8月28日附表所示之102年及103年 度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帳簿文件,置放於申錫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供原告及其委任律師、會計師閱覽、查閱。核屬擴 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亦應加以准許。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被告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申錫公司)監 察人,被告王懿德為被告申錫公司董事長,被告羅愛玉為王 懿德配偶、亦為被告申錫公司股東,被告王卓立為王懿德兒
子、亦為被告申錫公司經理。被告三人均為保管被告申錫公 司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簿冊文件之人,合先敘明。 ㈡原告為被告申錫公司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8條規定,自得 隨時請求被告王懿德將財務簿冊文書置放於被告申錫公司, 由原告親自或委託律師、會計師查核之,俾利調查公司業務 及財務狀況,被告王懿德熟知公司法相關規定及程序,其亦 知前情。詎原告分別於103年5月21日、同年6月5日、同年7 月24日、同年8月22日、同年10月21日、同年12月3日,先行 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王懿德欲行使監察人職權委託會計師事 務所查核被告申錫公司102年度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卻遭被 告羅愛玉、王卓立在被告申錫公司門口將原告擋下,阻礙原 告行使職權。被告羅愛玉、王卓立屢次陳稱:監察人需先行 提出查核費用報價單,俟渠等核准後始得進行查核,並將查 核費用限定在新臺幣(下同)2~20萬元云云,經原告再三 表明上開限制於法不合等語,被告羅愛玉、王卓立仍不接受 。原告乃向公司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申訴,經臺中市政府以 函文要求被告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惟被告三人仍不從。 ㈢原告曾分別委任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立本臺灣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查核被告申錫公司101年度之帳簿文件,經法院判 決認定查核費用共計為344,000元,足見被告等明知會計師 查核費用多寡,卻限定為2~20萬元,顯不合理。又原告曾 以書面通知被告等,稱本次匯益宏霖會計師事務所查核費用 36萬元起,申錫負擔25萬元,其餘由原告負擔等語,同意被 告申錫公司至多負擔25萬元,已低於前開判決認定之金額甚 多,但被告等仍不同意,卻稱會計師查核費用過高,顯不實 在。
㈣聲明:被告等應將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02年1月1日起 至103年12月31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帳簿文件(包含紙本及電 磁紀錄原件),置放於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 區○○巷0○00號)供原告及其委任律師、會計師,以閱覽 、影印及抄錄方式(如為電磁記錄,並得以複製檔案方式) 查閱。
二、被告抗辯:
㈠查被告申錫公司之帳簿文件依法屬公司所有,實際亦置放在 公司內,非由被告王懿德、羅愛玉、王卓立三人保管;且依 經濟部97年5月26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釋內容,可知 監察人執行公司法第218條檢查行為之職權時,如監察人有 影印或列印需要,係由公司配合提供簿冊文件影印或電腦檔 案列印。是原告依法應向被告申錫公司請求交付簿冊文件供 其或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以閱攬、影印及抄錄方式查閱,
其起訴請求被告王懿德、羅愛玉、王卓立交付,顯有未洽。 ㈡依原告寄發存證信函附通知董事會函載內容,可知原告委請 會計師查核費用最少為36萬元,其後仍有追加費用,並無確 定金額。惟被告申錫公司之資本總額僅1200萬元,往來交易 單純,會計帳務、帳冊並不複雜;且依財證部79年8月24日 台財證㈠第33067號函附「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會計 師公會會員收取酬金標準」,就「非公開發行公司」「資產 總額在壹仟萬零壹元~伍仟萬元」之「專案稽核」事件,收 費標準為「貳萬元~貳拾萬元」,而原告前曾委託正大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查核100年度帳務費用亦僅24,800元。據上可 知本件原告委請會計師查核費用過高,實非一般中小型企業 可負擔。
㈢原告固多次欲依職權查帳,惟①103年5月21日該次,原告表 示查核費用為50萬元,且無上限,因金額過高,被告羅愛玉 乃請原告提出詳細報價單。②103年6月5日,原告並未前來 。③103年7月24日該次,原告雖有提出三家會計師事務所查 核費用,但無報價單,且費用無上限,被告等為維護公司利 益,無法同意。④103年8月22日,原告表示僅為遞交文件清 單,非謂查帳而來,因此拒絕查閱簿冊。⑤103年10月21日 該次,被告羅愛玉將提出簿冊文件提出予原告閱覽,但原告 表示需由會計師查核,要收至少36萬元費用,被告則認查核 費用應以20萬元為限,雙方無共識。⑥103年12月3日,被告 羅愛玉仍在與會計師協調查核費用金額,原告突氣憤表示不 用再說,隨即離開。綜上,因原告委請會計師查核之費用, 依法需由被告申錫公司負擔,是被告等請原告為合理報價後 再行查帳,此實為維護全體股東利益無奈之舉,被告等確無 拒絕、規避原告行使監察權情事,原告為本件請求並無實益 。
㈣依經濟部100年5月30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102年11月 29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 號函釋,可知本件原告行使監察權,得請求交付之文件應僅 為⑴申錫公司近5年之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議記錄及開會 通知則不在此範圍)、⑵最新股東名冊、⑶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日記帳、分類帳(各科目餘額明細則在分類帳上)、 ⑷公司實際財務報表之傳票及原始憑證正本、⑸財產目錄等 文件而已。其餘文件非屬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之簿冊文 件,原告自不得請求交付,被告應無提供原告閱覽之義務, 且大部分資料報表,被告申錫公司並無製作。至於原告依商 業會計法之請求,其實都只是規定需有憑證及傳票,並沒有 明文規定必須是哪些文件,所以原告所請求如附表內之4、6
、7、13、14、15、16、18等所示之文件,都不是商業會計 法所規定一定要備置的,被告申錫公司確實也沒有這些資料 ,且之前會計事務所查帳部分也沒有這些資料。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文書置放於被告申錫公司公司 ,由原告及其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方式 查閱之義務,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一)按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 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第1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 前交付查核。又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 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且監察人辦理前項 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董事會所造具 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10日前, 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 或會計師查閱。公司法第228條、第218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229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自 得依上開規定,對公司行使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權 利,並與其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於本公司共同查核檢閱。查 原告為申錫公司之監察人,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依公 司法第218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行使監察權,即屬有 據。
(二)就有關公司法第218條部分,依經濟部於104年3月10日經商 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釋:「一、本部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 00000000000號函釋提及「復按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 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 告』。上開規定之『簿冊』與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 851號函所稱簿冊,二者定義相同,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錄 、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核其法理 有所不當,按公司法第210條是針對股東及債權人查閱或抄 錄公司股東名簿表冊所設計;而同法第218條則是因應公司 監察人行使監察權之職權而為規範,其文字解釋上,第218 條的範圍大於第210條,原則上可查閱或抄錄之範圍不宜有 過多的限制。故應將上開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上開規定之『簿冊』與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 232851號函所稱簿冊,二者定義相同,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 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乙段文字
刪除。本部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爰予補 充。二、又本部100年5月30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 102年11月29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亦有與本部81年12 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所稱簿冊,二者定義相同情形, 該段文字亦予刪除,併予補充說明」等以觀,公司之財務狀 況、執行業務情形,當得以各項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 看出端倪,為落實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監察權,故本件自 應認原告得請求被告申錫公司提出各項憑證供其查閱。(三)再論,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 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 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 、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 據之憑證。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 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 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 製存者。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 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帳憑 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 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財務報 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現金 流量表。四、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 表。又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 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各項會 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 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14、15、16條、第17條第1項、第18 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及第38條分別定 有明文。故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得請求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 ,應限於5年內之會計憑證及10年內之帳簿及財務報表。參 以卷附由原告所提出「立本臺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被 告申錫公司101年度帳簿文件時之「被告申錫公司協議審查 程序執行結果說明」內容事項(見本院卷第81頁),原告請 求被告申錫公司提出其公司如附表所示之帳簿文件供其查閱 ,經核上開文件均屬公司法第218條所規定與公司業務相關 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於法有據。是而,被告申錫公司 抗辯稱附表編號4、6、7、15、16、18等所示文件,非商業 會計法所規定需備置的,且公司確實沒有這些資料,之前會 計事務所查帳部分也沒有云云,自是可疑,尚難採信。(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雖另主張被告 王懿德、羅愛玉、王卓立為父母、子女關係,且分別擔任被 告申錫公司之董事長、股東、經理等職,均為保管被告申錫 公司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簿冊文件之人,亦應有提出 附表所示之帳簿文件供其查閱之義務云云,惟被告王懿德、 羅愛玉、王卓立已明確否認保管一情,且迄至本件言詞辯論 終結前,原告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為佐證,酌以公司法21 8 條第1項乃是有關公司監察人之檢查業務權規定,公司監察 人除得隨時檢查公司業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固得請 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然此尚難擴張解釋公司之董事 長、股東、經理即是保管並負有提出簿冊文件義務之人,是 原告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委無足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21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申錫公 司應將其公司所有如主文附表所示之文書供其查閱,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附表:
┌──┬─────────────────────────────┐
│編號│項 目 │
├──┼─────────────────────────────┤
│ 1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公司實際財物報表之試算表、│
│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日記帳、總分類帳、及各科目餘額明細表(│
│ │(紙本及EXCEL電子檔)。
├──┼─────────────────────────────┤
│ 2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公司實際財物報表之傳票及原│
│ │始憑證正本。 │
├──┼─────────────────────────────┤
│ 3 │近5年股東會/董事會議紀錄(及/或開會通知)。 │
├──┼─────────────────────────────┤
│ 4 │近5年實際股東權益變動表、盈餘分配表及匯款資料。 │
├──┼─────────────────────────────┤
│ 5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所有進貨單(驗收單)、領料│
│ │單、成品入庫單、出貨單(送貨單)、退貨單正本。 ├──┼─────────────────────────────┤
│ 6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生產日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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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製成品產銷存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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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公司報稅報表(102年、103年度營業所得稅申報書/401表/各類所 │
│ │得扣繳申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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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銀行存款明細表及所有業務往│
│ │來銀行之資料(包括銀行名稱、存款種類、借款種類、其他交易種│
│ │類、帳號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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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銀行調節表、相關未兌現支票│
│ │明細及相關明細。 │
├──┼─────────────────────────────┤
│ 11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銀行調節表、相關未兌現支票│
│ │明細及相關明細。 │
├──┼─────────────────────────────┤
│ 12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託收票據明細表。 │
├──┼─────────────────────────────┤
│ 13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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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預付費用攤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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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各式保單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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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固定資產成本及累積折舊變動│
│ │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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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財產目錄。 │
├──┼─────────────────────────────┤
│ 18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其他資產攤銷表。 │
├──┼─────────────────────────────┤
│ 19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出勤紀錄、薪資計算表及薪資│
│ │印領清冊或銀行轉帳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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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8~102年度營所稅申報書及核定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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