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961號
TCDV,104,訴,2961,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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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61號
原   告 李豐琮
被   告 張睿勤
      孫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0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 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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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