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780號
TCDV,104,訴,2780,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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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80號
原   告 李新興即鐵漢五金建材行
被   告 廖郁仁即鑫鑫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 促字第2382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 4 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1589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7,65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9 月11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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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