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59號
上 訴 人 陳禹亨
被 上訴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
0,928元,應徵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2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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