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58號原 告 林源榮 鄭美齡 林月却 徐春美 吳淑貞 廖翊均 余麗敏 黃振家 林嫦茹 賴金妙 賴陳秀梅 賴瀚承 吳並修 夏子茵 郭謹儀 李素珍 連鳳嬌 黃東北 黃金霞 李倖誼 蕭素香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德榮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60,300元,應繳裁判費185,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4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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