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858號
TCDV,104,補,1858,201510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58號
原   告 林源榮
      鄭美齡
      林月却
      徐春美
      吳淑貞
      廖翊均
      余麗敏
      黃振家
      林嫦茹
      賴金妙
      賴陳秀梅
      賴瀚承
      吳並修
      夏子茵
      郭謹儀
      李素珍
      連鳳嬌
      黃東北
      黃金霞
      李倖誼
      蕭素香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德榮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60,300元,
應繳裁判費185,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85,4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