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847號
TCDV,104,補,1847,201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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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47號
原   告 陳志如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文鈞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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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