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47號
原 告 陳志如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文鈞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