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837號
TCDV,104,補,1837,201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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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良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恆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荃企業有限公司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8,98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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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