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良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恆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荃企業有限公司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8,98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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